当前位置:网站首页  >> 信息公开  >> 其他信息  >> 查看详情

樟树市纪委监委请(销)假与外出管理办法

来源: 樟树市纪委市监委网站  日期:2021-09-25 16:03:36  点击:22111  属于:其他信息

  第一条  为进一步规范请(销)假制度,严格外出管理,根据有关法律、法规和规章制度,结合工作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  第二条  本办法适用于委领导,机关各部门干部(职工),派驻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,市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。

  第三条  在国家规定的休息日、节假日外,因私请(休)假以及离开樟树市辖区,均应办理请假手续。请假人提前填写《请(销)假审批表》,按照审批权限报批后,送委办公室备案。

  第四条  副书记请假报书记审批;纪委常委(监委委员)请假经分管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审批;室主任(负责人)请假1天以内(含1天)报协管领导审批,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报分管副书记审批,请假3天以上(含3天)报书记审批;室其他干部请假1天以内(含1天)报室主任审批,请假2天以内(含2天)报协管领导审批,请假3天以上(含3天)报分管副书记审批。
  退出领导干部岗位的同志请假经委协管干部工作领导同意后,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审批。
  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请假经委组织部审核后,报分管的副书记审批;派驻纪检监察组其他干部请假,报纪检监察组组审批。
  市委巡察办主任、巡察组组长和巡察专员请假经联系巡察工作的副书记同意后,报书记审批;市委巡察机构副职及其他干部请假报巡察办主任审批。
 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纪委(纪检组)负责同志外出,应向委办公室和委组织部报备。

  第五条 办理请假手续时,除应填写相应表格外,应同时提交会议通知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。特殊情况,可以先通过电话请假,事后补办请假手续。

  第六条 因公或因私出国(境)应先向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,经批准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。除就医等特殊原因外,因私出国(境)从严控制。

  第七条 各部门(单位)必须认真执行上述规定,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、管理和监督。每年年初根据工作安排和干部个人意愿,制定休假计划,在同时段安排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人。请假外出期间,应当保持通信联络畅通,因工作任务紧急或特殊需要,应中止休假,立即返回工作岗位,并在1个工作日内向备案部门销假。

  第八条 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,严格把握政策,做好有关工作。

 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,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
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由市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。

分享到: